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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废止对EPC施行规则71(3)的放弃程序(waiver)

废止对EPC施行规则71(3)的放弃程序(waiver)

 

EPO发表了依照EPC施行规则71(3)的通知相关程序的变更。对依照EPC施行规则71(3)通知书提出补正或者修改申请的情形将适用本程序的变更。

 

内容

决定授予专利权之前EPO将依照EPC施行规则71(3)送达欧洲专利核准通知书与最终专利说明书(Druckexemplar)。 欧洲专利生效需要经过附加的几个步骤。

收到通知书之后,申请人应于规定期限内提交对最终专利说明书的同意、缴纳授权以及公开费、提交权利要求的翻译本。

申请人确认最终专利说明书之后,将会发生提出补正以及修改申请的情形。例如:

 

发现最终专利说明书中的错误
不同意审查员的专利要求保护范围修改
发现新的信息(e.g. 新的先行技术/目标产品)

 

如果EPO审查员核准申请人提出的补正以及修改申请,则会发出依照EPC施行规则71(3)的第二次通知书,赋予申请人能再次确认最终专利说明书的机会。

如果申请人表达不会再对补正事项进行确认的意向(以下简称‘放弃程序申请’),则可以跳过该程序直接获得专利授权决定。

 

程序变更

最近EPO发表将废止依照EPC施行规则71(3)的第二次通知书相关放弃程序申请。

202071日之后发出的通知书将一律适用此变更事项。

今后提出最终专利说明书补正以及修改申请时,EPO不予放弃程序申请的机会,每次都会发出依照EPC施行规则71(3)的通知书。

 

废止放弃程序的理由是:

 

第一, 因为大部分申请人不选择该选项。

第二,如果申请人跳过放弃程序申请响应依照EPC施行规则71(3)的第二次通知书时,EPO的核准将被快速决定,因此通过放弃程序申请得到的益处显得微不足道。

 

结论

放弃程序申请的废止与之前不进行放弃程序申请的情形具有相同的效果,考虑到之前大部分申请人没有利用此程序,而且进行放弃程序申请与不进行的情形相比较时EPO程序的快速性并没有太大差异,以我们判断站在申请人的立场上来看,不会有实质上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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