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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US申请核准后授权前的IDS提交义务


IDS提交制度是指

信息披露义务Disclosure Dury)的执行需要提交信息披露声明(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简称IDS)。IDS的三种准备文件是各文献的列表(list)、各文献的副本(copy of document)以及关于关联性的简洁说明(concise explanation of relevancy)。

如果申请美国专利之后或者获知要提交的文献之后3个月内不提交IDS的情况,申请人不仅要承担对信息披露义务延迟的额外费用,而且期限过后也不提交的情况会导致申请人的贵重专利在进行诉讼时被无效化或者不可行使。申请美国专利之后3个月内或者在美国第一次OA发出日之前提交IDS是不需要官费的。而且,即使在第一次OA发出之后缴交领证费(issue fee)之前申请人(发明人)新获知的现有技术文献,自其获知日(例如,对应的国外申请检索报告以及其引用文献的发送日)起3个月内与证明其3个月的确认书(陈述书)一起提交对现有技术文献的IDS也是不需要官费的。

针对作为美国申请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相关技术而被提及的所有现有技术文献如果不提交IDS,审查员有可能不会将其视为审查文件,因此最好以IDS提交。如果不是英文的文献或者是美国专利以外的其他专利以及文献,需要一并提交其副本,如果是英文以外的语言的文献,还需要提供关于关联性的简洁说明“concise explanation of relevancy”。但是如果欧洲、英国等其他对应的国外申请检索报告有英文版,则只需提交其副本。而且,一般在对应的国外申请检索报告中标有XY的才视为具有关联性((relevancy)。


US申请核准后授权前的IDS提交义务

- 即使收到USPTO发出的核准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或者已缴交领证费(Issue fee),IDS义务也会持续适用,截止到专利授权(Issuance)为止。

这种情况,可以考虑如下几个选项。


选项1)以Submission of Art提交(来自审查员的考虑X,只进行Filing

选项2RCE(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 + IDS提交

选项3)进行QPIDS(Quick Path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QPIDS进行的情况,如果审查员考虑IDS之后因IDS需要进行审查,则会自动进行RCE,如果不需要审查,则会发出新的 Notice of Allowance。但是,申请QPIDS需要先缴交RCE费,而发出Notice of Allowance的情况,将会返还RCE费。


实务上,以选项1提交与不提交效果相同,因此没有实际性利益。

重要的现有技术文献(审查员有必要考虑的现有技术文献)建议以选项2或者选项3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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